山东两起重大煤矿事故1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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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c 2011


记者刚刚从山东省安监局获悉,日前,山东省政府对今年发生的“7·6”枣庄薛城防备煤矿火灾和“7·10”潍坊铁矿透水两起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其中,“7·6”火灾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011年7月6日18时45分,枣庄薛城防备煤矿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0万元。2011年7月10日21时30分,潍坊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64万元。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分别对这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两起重大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造成“7·6”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在超温时不能实现断电停机,致使空气压缩机自燃着火,引燃用于巷道支护的竹笆和木板,进而引燃煤炭,并形成大面积的火区,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7·10”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采掘施工队伍非法违规开采露天坑下部的矿体(保安矿柱),造成保安矿柱远小于设计尺寸,致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坑内水砂泻入井下,导致重大透水事故发生。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7·6”火灾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25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对“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19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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