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矿领导带班下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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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Aug
2010
8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让领导下井有多难?不妨以上溯法梳理一下这份暂行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下井要求的两项硬规定:
其一,7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从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这份通知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补充要求,将问责机制落到了实处,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其二,7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言犹在耳,这些规定就已被大打了折扣,矿难依然频发。7月23日的新京报,以题为《中国两天5起矿难49人遇难调查称领导均不在场》的消息披露,自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矿工遇难、6人被困。且5起矿难都基本上没有矿领导守在现场。
惨痛的现实令人惊悚。然而要想绝对改变矿难频发的现状,求得绝对安全,那我们必得大批地关停了存有安全隐患的矿企,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既如此,我们还是得面对在安全欠债积重难返的情况下挖煤的残酷现实。这就是一再近乎强迫地让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大背景。
想法“逼”矿领导带班下井,透出一种无奈,一种被动之下的不得已,且现实表明这一举措效果很不理想。然而,在暂时没别的好法子的前提下,让矿领导和矿工一道“捆绑下井”,近似“责任倒逼机制”,上级逼下级,自己逼自己,时间倒逼,管理倒逼,层层增加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媒矿安全的压力,其实也就是增加了动力。
然而,让矿领导带班下井非常难,几成“死结”。一是目前似乎尚未见对矿领导不下井的“重处理”。在问责机制落地尚难,下猛药、出重拳非常态化的情形下,也就难以让未下井者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生活上得不偿失,不足以使未下井者心生畏惧。二是由谁来监督矿领导带班下井难以落实。据新华社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难以下井的,主要是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这些小煤矿点多面广,战线长,隐藏性强,多和地方利益链条扯得很紧,甚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少处于实际的受保护行列。让这些本来就少有人管、也很难管的私人老板下井难度太大。且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关部门对此难以实时监督,打折扣实属必然。
让领导下井难,让矿工不下井就容易吗?未必。8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这项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实施起来同样很难。
其一,下井矿工多属困难群体,迫于生计需要,不下井,意味着经济收入来源的中断或缩减。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矿工不敢拒绝,就算可以拒绝,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也不会情愿拒绝。何况,矿难的发生是一个概率化事件,即使是一个隐患重重的矿,也难以绝对预测矿难的发生。既是概率化事件,就会有人心存侥幸,矿难发生之前,不只是矿领导,其实也包括矿工也一直会有在避险之感。
其二,“逐级汇报”难以落地。这个需要汇报的“逐级”,多是私企的利益相关方,组长、班长、副矿长等,多是有来头的非一般“社员”。如此,这种汇报当然很难进行下去,也就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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