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矿关于各科室、工区管理人员下井跟班时间的有关规定

分类:煤矿技术 | 引用:0

22 Jul 2010




为更好地强化矿井安全管理,加强我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能,真正做到安全防线前移到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科室、工区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督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一、各科室、工区管理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不到时间早上井者,由验身员监督报矿处理。
二、凡科室、工区管理人员入井必须认真在入井记录上填写好入井时间与上井时间,如不填写或填写时间不实,一经发现报矿调度会处理。
三、凡管理人员下井必须自己填写入井记录,不准代签或签字不下井,如有违反报矿严肃处理。
四、工区管理人员井下工作期间要做好现场安全监督,不得提前早上井,严格跟班时间。
五、各科室、工区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及上、下井翻牌制度。
六、验身人员要严格把关,由于验身人员不负责任,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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