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管理文件汇编(三个文件)

分类:金属、非金属矿技术 | 引用:0

1 Sep 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因提升系统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提升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有的罐笼门关不上,有的罐顶抗压力不够;二是防护装置设置不齐全,如有的竖井提升系统没有设过卷保护装置,有的用作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没有安装防坠器;三是运行管理不严格,如有的乘罐人员不按规定锁闭罐笼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矿井提升系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集中时间查清本单位提升系统的基本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责任,及时整改。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要限期整改。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矿车的斜井要安装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没有设阻车器或挡车栏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斜井下部车场要建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二、切实加强提升系统运行管理。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要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设备设施,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对提升系统安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矿山企业把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6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KJ型“矿用”提升绞车可否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物料用主提升绞车的请示》(赣安监管一字〔2009〕1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已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生产厂家申请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中明确要求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采用手动带式制动常用闸制动,不能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提升绞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 
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较大及重大坠罐、跑车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切实加强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升运输是地下矿山正常生产的关键环节,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运行是保证地下矿山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近年来,随着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许可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部分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逐步完善,安全运行水平不断提高。但部分地下矿山仍然存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设备设施不完善、运行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等问题,导致坠罐、跑车等事故时有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日常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设备设施,严格运行管理,排查治理隐患,确保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运行。 
二、切实完善地下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设施 
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新安装的提升运输设备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在用提升运输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尽快淘汰和更换。 
提升设备要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要装设过卷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闸间隙保护、减速功能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等保护装置;单绳提升设备要有定车装置。 
竖井罐笼顶部要设置可拆卸的安全棚和栏杆;载矿车的罐笼罐体内要设置可靠的阻车器;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要装设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有顶棚,并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联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提升系统要装设可靠的信号装置,竖井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转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摇台或托台应与提升信号闭锁;竖井箕斗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水平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斜井提升系统应设有从井底到井口、井口到机房的声、光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应同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使用斜井人车升降人员时,斜井人车应设置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三、严格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运行管理 
地下矿山提升运输要有专人负责,严格运行管理。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之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提升速度。 
加强竖井提升管理,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要通知各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要停止运行;不得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员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严格斜井运输管理,人员不得蹬钩,不得在运输道上行走;斜井人行道与运输道之间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得行人;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得人货混合串车提升;运送人员的列车要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乘车人员要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要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四、强化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检查及检测检验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的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钢丝绳和提升机等提升系统的各部分,以及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提升机的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检查一次;对提升钢丝绳还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应每年检查一次;木质井架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要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规定值、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的,要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应立即更换;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要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或断绳保险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五、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提升运输系统作为地下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各地下矿山企业要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的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础,严格准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完善提升运输设备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运行管理。要强化源头管理,新建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地下矿山的监督检查,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做好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检测检验情况,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职工应急培训情况,发生坠罐、跑车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及职工应急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提升运输设备设施不完善、未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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